上海律师

  •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 新闻动态
  • 媒体报道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收藏本站

最近更新

  • 划重点!2018年两会政..
  • 社科院:预计一线城市..
  • 加息五次!就在未来10..
  • 资深房产中介:买不起..
  • 房企资金链收紧或致土..
  • 八大首席经济学家看20..
  • 房地产巨头开始降房价..
  • 夫妻买婚房装修才知是..
  • 房企齐赴境外筹钱 去年..
  • 购房人小心,大批房企..
  • 58集团提价引发中介集..
  • 大举并购背后房企负债..
  • 各地两会透露信息 楼市..
  • 房价涨100%再跌30%!真..
  • 突发!商业银行暂停开..
  • 为啥买房总被中介牵着..
  • 二手房交易有风险,过..
  • 购房合同别乱签!一堆..
  • 官方定调!2018年楼市..
  • 2018年,房价允许涨多..
当前位置
    上海房产律师 >> 新闻动态 >>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

    [来源:原创]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11-26-19]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相关规定,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并已在《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填报,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二、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该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三、在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终止审核工作,或者注销该申请家庭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部分买受人死亡的,以未死亡的买受人为买受人,同住人不变更为买受人;

       (二)买受人均死亡的,同住人应当协商确定买受人;

       (三)部分或者全体同住人死亡的,买受人不发生变化;

       (四)买受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解除,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回购,或者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上一篇:楼市数据有喜有忧 房地产调控已到"攻坚战"时期
    下一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与业主大会续签合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是否支付物业管理费?
    关键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
网站首页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9 - 2019 上海房产律师网  沪ICP备10036788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0,11,12楼 律师咨询电话:133 9119 2772、133 9139 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