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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产律师 >> 新闻动态 >> 未经书面催交,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未经书面催交,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来源:原创]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11-51-19]

    未经书面催交,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也负有依照合同交纳服务费的义务。当业主违反该义务时,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合同法》的规定,对欠费的业主主张权利。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书面催交的目的在于提醒忘记交费的业主,为业主交费提供一定的宽限期和准备期。但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并不需要以该催告行为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未经书面催告,物业公司直接起诉要求业主支付逾期未交纳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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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未经书面催交,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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