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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产律师 >> 新闻动态 >> 上海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拿到产证后3年内不能买卖抵押

    上海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拿到产证后3年内不能买卖抵押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11-20-07]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8月6日公布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动迁安置房的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同时根据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房型以70平米两房为主

    所谓的动迁安置房,根据新办法的界定,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根据规定,动迁安置房的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用于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

    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

    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经批准可转化为保障房

    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根据本市保障性安居用房建设、供应的需要,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此外,如果因区域内动迁安置项目调整、不适应动迁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动迁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储,用于普通商品房等。


    相关阅读 上海探索建立公积金支付保障房物业管理费新机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昨天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上海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总结评估今年前七个月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针对性措施。在听取各区县、市委办局和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建议之后,韩正说,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当前全国的大事,既是民生工作,也事关宏观经济大局,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

    要紧紧咬住年初公布的目标,要建设优质工程,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每一个基地、每一幢楼、每一平方米的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这是当前大规模建设过程中必须牢牢铭记的原则。

    今年下半年到明年上半年,是本市保障性住房集中供应阶段,配售工作必须公开、透明、规范,这是检验我们的工作能否让群众满意的硬任务。

    要尽早出台科学合理的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办法,以市场租金为参照系,略低于市场价格。要探索建立使用公积金账户直接支付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新机制,划小保障性住房大型社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一定要人性化,哪些房型最受欢迎,要接受群众和媒体的公开评议。

    副市长沈骏主持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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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上海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拿到产证后3年内不能买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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