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

  • 网站首页
  • 成功案例
  • 新闻动态
  • 媒体报道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收藏本站

最近更新

  • 划重点!2018年两会政..
  • 社科院:预计一线城市..
  • 加息五次!就在未来10..
  • 资深房产中介:买不起..
  • 房企资金链收紧或致土..
  • 八大首席经济学家看20..
  • 房地产巨头开始降房价..
  • 夫妻买婚房装修才知是..
  • 房企齐赴境外筹钱 去年..
  • 购房人小心,大批房企..
  • 58集团提价引发中介集..
  • 大举并购背后房企负债..
  • 各地两会透露信息 楼市..
  • 房价涨100%再跌30%!真..
  • 突发!商业银行暂停开..
  • 为啥买房总被中介牵着..
  • 二手房交易有风险,过..
  • 购房合同别乱签!一堆..
  • 官方定调!2018年楼市..
  • 2018年,房价允许涨多..
当前位置
    上海房产律师 >> 新闻动态 >> 2012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2012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12-41-31]

    2012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今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今年的实施细则在户籍限制上进行了微调,申请条件有所放宽,设置了专门的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的申请规定:对于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各项准入标准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对于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这也就意味着,非户籍家庭成员比如外来媳妇可以列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共同平摊住房面积。另外,针对回沪知青,只要满一年就可以申请经适房,比原来的规定缩短了一年。

    此外,以前申请家庭如果不满意房源,一旦放弃选房,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上一篇:春天来了 楼市暖了
    下一篇:房地产市场新一轮降价潮即将开启
    关键字:2012年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网站首页 - 业务范围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9 - 2019 上海房产律师网  沪ICP备10036788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0,11,12楼 律师咨询电话:133 9119 2772、133 9139 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