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陈如波律师]
[日期:14-35-1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
被告周某萍。
委托代理人严某〔系被告周某萍之子〕。
被告严某静。
委托代理人贾某,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3月24日,原告张某作为买受人(乙方)与严某铭、被告严某作为卖售人〈甲方)就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2111 弄133号X室房屋〔以下统称系争房屋〉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013年6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上述房屋转让过户手续。然严某铭于2013年6月21 曰过世,致使原、被告双方未能就系争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关于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严某铭父母为严某根、盛某珍,分别于1982年11月3日及2002年12月18日过世;严某铭与周某萍为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即严某静、严洁、严某。案件审理中,严洁到庭明确表示关于系争房屋的权利不予主张,对于相关义务也不承担,不要求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严某、周某萍、严某静于2014年4月前如配合原告张某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2111弄133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张某名下的手续;
二、原告张某于20014年7月31日前支付被告严某、周某萍、严某静剩佘房款人民币10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50 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人民币5,735元, 被告严某、周某萍、严某静负担人民币5,475元(相关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张某预缴,被告严某、周某萍、严某静负担部分于2014年 7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4年3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胡铁红
代理审判员 张盈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