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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来源:新华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11-16-21]

      二套房变首套房常用两种办法,一是大的房产中介利用与贷款银行业务员之间的密切合作关系,帮助买方在银行信息系统中直接修改其名下的房子套数;二是帮助买方从办证公司获取假离婚证等造假证件,规避有关政策限制。

      朝阳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产中介是典型的以交易结果为导向的服务行业,没有达成最终的结果,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就无法从买卖双方获得收益。“房产中介行业现有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比较低下,中介企业管理也比较落后,以结果为导向经营理念,在规范操作难以产生结果时,不规范行为就自然容易滋生。”

      “打不赢官司,就打架”

      “打不赢官司,就打架”。这是厦门市最大的房产中介机构——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沈木钦从业10多年的最大感慨。

      沈木钦所说的官司就是由客户“跳单”引发的诉讼。2008年夏,福建省房地产中介行业联合谴责厦门某高校一知名教授“跳单”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各地又先后披露多起名人买房“跳单”行为。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内,房产中介遭遇客户‘跳单’而诉诸法律,却鲜有打赢官司的。”

      沈木钦说,“跳单”发生是对房产经纪人辛勤劳动的践踏。“根据我们的统计,一套二手房的成交,通常要经纪人带着客户去看房35次。为此,房产经纪人每周工作时间要超过70个小时;为了找到这一套房源信息,要在烈日下连续奔波数小时或数天;为了带客户看房,根本就没有双休日的概念;为了促成交易,要打数十个甚至上百个电话,一半以上的午餐、晚餐没有规律可言。一旦发生‘跳单’,经纪人所有的劳动付出就化为泡影。”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对房产中介主要角色的定义为“居间人”,指促成合约成立之后即视为居间服务完成。如果房产中介已然完成了信息推荐、匹配事宜,可以说就属于已经达到促成的基本条件。“跳单”事件往往发生在中介信息匹配完成之后,而《合同法》对“居间人是否一定要取得买卖双方的共同委托,买方或卖方单方委托中介向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是否也成立”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中介将“跳单”诉诸法院,最后的裁决往往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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